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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捕了一个暴力讨债团伙中的4名犯罪嫌疑人。当越来越多“两劳”人员加入讨债公司,“只要讨回钱,可以不择手段”成为讨债公司普遍选择的时候——
债权30%作为提成
2006年5月,南京某化工公司经理王某在收到同行刘某15万余元货款后,一直没有发货给对方,也没有归还货款。在多次讨要不到货款的情况下,刘某通过报纸广告找到一家“讨债公司”,与负责人袁某签订追讨债务委托协议,并约定支付债权的30%作为提成。
2007年2月10日晚,袁某纠集张某等4人驾车跟踪王某,至次日凌晨强行将王某驾驶的一辆别克轿车逼停。在4人气势汹汹的威慑下,王某弃车逃走,被袁某追赶上并扑倒在地。接着,袁某等4人拳打脚踢逼王某归还刘某的15万余元债务。王某为尽快脱身,逼迫写下“欠刘某货款157775元,暂以别克苏ADG055车作为抵押,清欠货款取车”的字条。当天,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袁某团伙4人相继被刑事拘留。
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办案人员发现,袁某等4人在半年内先后4次暴力讨债,涉案金额达百万元。2006年9月,债权人许某委托上述4人向债务人魏某讨要欠款46万元,袁某在一酒店内找到并动手打了魏某,由于酒店报警,这一次讨债失败;2006年10月,袁某等人来到南京浦口区一休闲中心向邵某讨要债务20万元,邵某因怕闹事影响生意就给了7万元现金,还被逼迫写下一张19万元的欠条;2007年初,袁某等纠集10人来到南京某公司,采取堵车和暴力威胁等办法向债务人讨要到28万元现金,委托人即支付了8.2万元“劳务费”。
2007年3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向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袁某等4人。该院案件承办人马健认为,袁某等4人追讨合法债务,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他们受雇追债,约定高额提成,使用暴力手段的方式帮他人讨要债务,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的认定规定,“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属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最终,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
“法律解决不了,你来找我”
讨债人以这样的面目示人
光头,一米八五,身材魁梧的陈安是南京某调查公司的一位职员,实际工作就是帮人讨债。“我们的工作是用自己的方式,帮助别人解决一些法律解决不了的事情。”陈安这样描述自己的职业。他说自己的生活充满着刺激、诱惑、意外,同时又乏味、危险和不稳定。今年,他们的“生意”不太好,到目前他只为公司跑成一个30多万元的单子,从中获益3万元。
据陈安介绍,讨债过程中,他们的基本操作程序是:找人——锁定目标——催债——还钱。“我们这个圈里,朋友最重要。”接到业务后,陈安通常是先打电话给公安局的熟人,让他根据欠债人的姓名和原住址查一下欠债人的现住址;如果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固定电话,就找电信局的朋友要欠债人的通话记录;如果是手机,就找移动公司或者联通公司的朋友。“虽然是通过各路朋友办事,给点辛苦费很有必要。”陈安说他们的行内价是,提供一次住址信息一般给200元至300元,一份通话清单给500元至700元。接下来的步骤是锁定目标追债。“手段其实很简单,无非是心理上和身体上的威胁。”
秦淮区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显示,目前像陈安这类人供职的讨债公司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人员组成复杂化。他们大多无正当职业,有的系社会闲杂人员,有的系“两劳”释放人员。他们成立所谓的调查公司,依靠人多势众,与当事人签订协议,通过一些非法律手段讨要债务,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要手段非法化。他们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法逼迫当事人偿还债务,总之,为了达到目的“会想尽各种非法手段”。
获取非法利益掠夺化。对于债务人,讨债人通常以胡搅蛮缠、语言威胁甚至用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讨要;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如未能顺利讨回债务或没拿到相应提成,他们就会巧立名目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索要钱财。
招揽业务地下化。除了少数通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绝大多数以“地下组织”的形式存在,通过报纸以“调查”、“法律咨询”、“索取债务”等名义刊登广告,达到招揽业务的目的。
至少10万人以讨债为职业
讨债广告随处可见
为什么不去找法院,而是找讨债公司解决债务纠纷呢?“之所以出此下策,是债权人权衡讨要成本的结果,因为通过法院解决存在很多弊端。”秦淮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翟云峰一语中的。
有哪些弊端呢?
一是成本高。债权人选择诉讼作为解决途径,需要交纳相关的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同时还要支付律师费,除此之外,当事人还要耗时耗力。而债权人委托债务公司往往是“一锤子”买卖,有的债务公司还许诺“成功”后收费,债权人除与债务公司签订合同以外,其他的事就不用再操心。
二是周期长。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正常情况下一审程序需要六个月,二审需要三个月,二者加起来就是九个月,还不包括延长审理期限。如此长的周期,大多数债权人缺乏足够的耐心,如果是标的价值不大的案件,就更不愿意用诉讼方式解决。
三是执行难。不少案件,当事人打赢了官司,最后拿到的却是“一张白条”。面对老赖东躲西藏、转移财产、有钱不还,胜诉方无可奈何,远不如找讨债公司的“一锤子”买卖“痛快”。
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所持有的逾期应收账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政府机关、企业公司到社会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农民工在内,被拖欠债务的受害者五花八门,仅我国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已近6000多亿元人民币。“市场需求决定市场供给,这就是讨债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场需求和空间。”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在全国至少有10万人在从事这份见不得阳光的“讨债”职业,“未来可能有超过100万人从事这一高额利润职业”。
讨债公司,没有一个合法
针对媒体广告上五花八门的“讨债公司”,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雷汉舢忠告说:“根本就没有合法的讨债公司。”据他介绍,最早对“讨债公司”作出规范的文件,是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由此可见,所有的讨债公司都是非法的。”雷汉舢说。其实,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区分起来并不难,很多老百姓上当就是因为“铅字迷信”,源于多年来的习惯,人们习惯性地认为报纸上写的、广播里讲的、电视里演的,就肯定可信。“如果债权人委托讨债公司在讨债过程中发生了刑事案件,债权人也很难推脱责任,而且讨债公司把讨到的款项或相关证据卷走逃跑的事时有发生。”
“法律执行困难,导致讨债公司不断壮大。”东南大学教授袁久红接受采访时说。他认为,真正的“讨债人”应该是法院等公权力的执行者,有效的司法机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发挥着最直接和关键的作用。“而现实却是,在这种巨大的社会压力面前,公安、法院追债执行明显疲软。”例如,针对执行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很少出现,对债务人的威慑几乎不存在;相应地,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难以到位。“当我们的公权力无力完全执行自身职能的时候,其他力量就会来接管这种职能。”袁久红说,“面对这些竞争者公权力应该反思自身的不足,改善自己的竞争力,最低限度是,把已经存在多年的、有滑落到黑社会体系危险的讨债公司通过合法手段予以规范。”